LPF基金設立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下稱「該條例」)已於2020年8月31日實施。該條例建立新的有限合夥基金制度,讓私人基金可在香港以有限責任合夥的形式註冊。
引入有限合夥基金制度是為促進香港作為首要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吸引私人投資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及創投基金)在香港成立和註冊,以便將資本引入實體行業公司,包括位於大灣區的創新及科技領域的初創企業。
過往,基金可以以單位信託或開放式基金公司的形式在香港成立,但是,這些基金結構比較適用於共同基金或對沖基金。私募基金(例如私募股權基金)而言,以有限合夥制形式設立更為普遍。
在香港引入新的有限合夥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或 LPF)制度為私募基金在香港成立並以有限合夥形式組建提供了一種選擇。LPF旨在吸引投資基金在香港設立和運營,這是將香港發展為成熟的基金服務中心的關鍵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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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便利,對投資範圍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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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的出資和利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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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可自由制定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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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便的註銷和解散機制
結構簡單
註冊方便
基金結構與
管理地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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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的基金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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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國際稅收和法律環境下,基金註冊地與商業實質保持一致,享受稅收協定的保護
對投資者
提供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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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人的信息為保密信息,不予公眾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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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投資者提供明確的保護
港府提供
稅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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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根據統一基金免稅制度免征香港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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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LPF權益出資、轉移或撤回不征收香港印花稅
一個典型的香港有限合夥基金架構
LPF基金
普通合夥人(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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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可以是在香港成立惹私人公司、在港註冊的非香港成立公司、自然人或者有限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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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對基金的債務及責任負有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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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LPF有最終的管理及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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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GP不具備法律人格,需委任一個認可代表
投資經理(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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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任命至少一位投資基金,執行基金日常投資管理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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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為18歲以上的香港居民、香港公司、或者在香港註冊處註冊的非相關公司(GP可自行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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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此IM正在香港進行受監管活動,其需在香港證件胡取得相應的牌照
有限合夥人(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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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可以是自然人、公司、合夥企業或者非法人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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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不具有對LPF所持有資產的日常管理權和控制權,不參與投資管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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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財產、服務或其他形式注資,並在注資範圍內為基金債項及義務承擔責任
其他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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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必須任命一位獨立的香港執業會計師作為核數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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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委任一名合資格負責人,此人應該是香港認可機構、證監會持牌機構、會計專業人士或者法律專業人士(GP可自行擔任)
服務範圍
註冊香港公司的文件呈交
內部控制治理及風險管理咨詢
LPF的構架搭建及稅務規劃
LPF的稅務複核及合規服務
基金經理持牌要求的評估及建議
LPF的審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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